IMDG · 第 7 類

IMO第 7 類:放射性物質

僅供參考。訂艙前,請務必依最新版IMDG Code及承運人危險品部門確認分類、包裝及積載要求。

第7類 放射性物質

放射性物質

放射性物質

已知對人體有毒,在運輸過程中會危害健康;或因動物實驗結果屬於毒性類別,而推定對人體有毒。

貼有RADIOACTIVE YELLOW III標籤(LSA-III)的任何數量包件。部分以「專用」方式運輸的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質不貼該標籤,但必須使用RADIOACTIVE標示牌。

封閉式運輸車輛是指裝有牢固外部圍封結構的運輸車輛或運輸工具,在正常運輸期間可防止未經授權人員進入裝載第7類(放射性)物質的貨物空間。圍封結構可為臨時或永久性;對於包裝物質,可為「透視」型,但必須限制從頂部、側面及底部進入。

封裝系統是指包裝中用於在運輸期間容納放射性內容物的組件組合。

運輸工具是指:

1. 公路或鐵路運輸:任何運輸車輛或大型貨櫃;

2. 水路運輸:任何船舶,或船舶的任何貨艙、艙室或指定甲板區域,包括船上的任何運輸車輛;以及

3. 航空運輸:任何飛機。

設計是指對特殊形式第7類(放射性)物質、包件、包裝或LSA-III的描述,使這些物品可被完整辨識。描述可包括規格、工程圖、證明符合法規要求的報告及其他相關文件。

專用(其他法規中也稱為「sole use」或「full load」)是指由單一託運人獨占使用運輸工具,所有起始、中途及最終的裝卸作業,均依託運人或收貨人的指示進行。託運人與承運人必須確保所有裝卸作業由受過輻射訓練、具備適當資源的人員執行,以安全處理該批貨物。託運人必須以書面發出具體指示,以維持專用貨件的管制,並將其附在託運人提供給承運人的運送文件資訊中。

可分裂物質是指鈽-238、鈽-239、鈽-241、鈾-233、鈾-235,或這些放射性核種的任何組合。此定義不適用於未經照射的天然鈾及耗乏鈾,以及在熱中子反應器中照射過的天然鈾或耗乏鈾。49CFR 173.453另有規定若干額外例外情形。

可分裂物質管制貨件是指含有一個或多個包件,且依49CFR 173.457所訂核臨界控制運輸指數大於10的任何貨件。

貨櫃是指容積為1.81立方公尺(64立方英尺)或以上的可重複使用容器,其設計及構造可在內容物完好的情況下吊起,主要用於在運輸期間以單元形式裝載包件。「小型貨櫃」是指任一外部尺寸小於1.5公尺(4.9英尺),或內部容積不超過3.0立方公尺(106立方英尺)的貨櫃。其他所有貨櫃均稱為「大型貨櫃」。

公路路線管制數量是指單一包件內超過下列數量者:

1. 特殊形式第7類(放射性)物質,為49CFR 173.435所列放射性核種A1值的3,000倍;

2. 一般形式第7類(放射性)物質,為49CFR 173.435所列放射性核種A2值的3,000倍;或

3. 1,000 TBq(27,000 Ci),以最小者為準。

第7類(放射性)物質的限量,是指不超過49CFR 173.425所訂物質包件限值,並符合49CFR 173.421規定的第7類(放射性)物質數量。

低比活度(LSA)物質是指比活度有限,並符合下列描述及限值的第7類(放射性)物質。估算包件內容物平均比活度時,不得計入LSA物質周圍的屏蔽材料。

FAQ

危險品分類說明

《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》(IMDG Code)是IMO強制實施的標準,規範海運危險品的分類、包裝、標示及積載。每種危險物質都有指定的類別、UN編號及包裝要求,承運人與碼頭必須遵守。

物質依其主要危險性分類,但許多物質還具有次要危險性,例如同時易燃的毒性氣體。運送文件及標示牌會同時反映兩者,隔離規定則以限制較嚴格的危險性為準。

UN編號是依物質(或同類物質群組)指定,列於IMDG Code的危險貨物一覽表,而不是依類別指定。同一類別的兩批貨件,可能有不同的編號、包裝等級及隔離要求。

不行。本頁僅以淺顯文字提供規劃參考。最終分類、包裝說明及積載與隔離表,一律以最新版IMDG Code及承運人危險品部門的資訊為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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