IMDG · 第 4 類

IMO第 4 類:易燃固體或物質

僅供參考。訂艙前,請務必依最新版IMDG Code及承運人危險品部門確認分類、包裝及積載要求。

第4類 易燃固體

第4.1項:易燃固體

第4.1項:易燃固體

454 kg(1001 lbs)的任何物質,在20°C(68°F)或以下及101.3 kPa(14.7 psi)壓力下為氣體(即在101.3 kPa(14.7 psi)下沸點為20°C(68°F)或以下的物質),且符合下列條件:

1. 在101.3 kPa(14.7 psi)下,與空氣混合後體積比為13%或以下時可被點燃;或

2. 在101.3 kPa(14.7 psi)下與空氣混合的燃燒範圍至少為12%,不論其燃燒下限為何。

第4.2項:易自燃固體

第4.2項:易自燃固體

易自燃物質是指發火性物質,即與空氣接觸後5分鐘內可能起火的液體或固體;或是自熱物質,即與空氣接觸且無外加能量時容易自行發熱的物質。

第4.3項:遇水危險

第4.3項:遇水危險

遇水危險物質是指與水接觸後容易自燃,或釋放易燃或毒性氣體的速率每公斤物質每小時超過1 L的物質。

FAQ

危險品分類說明

《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》(IMDG Code)是IMO強制實施的標準,規範海運危險品的分類、包裝、標示及積載。每種危險物質都有指定的類別、UN編號及包裝要求,承運人與碼頭必須遵守。

物質依其主要危險性分類,但許多物質還具有次要危險性,例如同時易燃的毒性氣體。運送文件及標示牌會同時反映兩者,隔離規定則以限制較嚴格的危險性為準。

UN編號是依物質(或同類物質群組)指定,列於IMDG Code的危險貨物一覽表,而不是依類別指定。同一類別的兩批貨件,可能有不同的編號、包裝等級及隔離要求。

不行。本頁僅以淺顯文字提供規劃參考。最終分類、包裝說明及積載與隔離表,一律以最新版IMDG Code及承運人危險品部門的資訊為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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